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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n|2017-4-8

一、办理入户所需材料

(一)招调通知或接收入户介绍信等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农业户籍人员的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

(三)申请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院校毕业生、录取新生、军转干部及复退军人本人免提供)、身份证(持军人身份证的另需提供军官证或转业证、退出现役证或复员证);已注销户口的国外引进留学生提供原注销户口底册或户口注销证明、最近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四)已婚、再婚、离异人员提供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五)申请人携带随迁子女且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六)已孕已育(含收养子女)人员须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由公安机关网上核查本市迁户用途《计划生育证明》(军转干部、博士后、引进留学生除外),免提供纸质材料;

(七)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配偶家庭户。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身份证。配偶属挂靠人员的,还需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2.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所需材料:本人房产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标准地址单,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还需提供《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挂靠家庭户的提供户主户口簿、《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3.本人单位集体户或配偶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或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迁入配偶单位集体户的还需提供本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配偶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

4.代理机构集体户。所需材料: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单位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个人申报的交验原件)、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招调手续体现用人单位的需另外提供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或市(区)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迁出市外(被注销、撤销)证明。

5.派出所代管户。无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的,迁入代管户。所需材料: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用人单位(代理机构)未开立集体户(不接收迁入)的书面说明或市(区)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迁出市外(被注销、撤销)证明。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

二、办理流程

1、新立户需先到入户地派出所进行地址采集,取得标准地址单;
2、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持有《户口迁移证》无随迁子女的应届毕业生到入户地派出所;特殊人才到市公 安局人口管理处)核准办理;
3、签署同意入户意见的,持袋封入户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 理入户;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持第二联回原籍办理户口迁出;
4、申请人持《户口迁移 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袋封入户材料、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和照片,在迁移证有 效期内到迁入派出所入户(16周岁以上人员必须同时申领二代身份证)。其中,提供《户主关 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可在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下 载)的,须户主(业主)持身份证同时到场确认。

深圳市公安局已在全市开通户政业务预约服务,可拨打“114”转语音提示“8”进行电话

预约;手机下载APP软件,登录“深圳市公安局”网站,下载 “深圳警民通”,进入户政服务 栏进行手机预约;登录“深圳市公安局户政业务预约平台”网站进行网络预约。

三、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办理户籍业务过程中提供的申请材料须合法、真实,若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欺 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 籍;涉嫌违法、犯罪的,由辖区派出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保证如实申报,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以上责任。


   申请人签名: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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